網路銀行ATM網路銀行atm網路銀行ATM網路銀行atm網路銀行ATM網路銀行atm交易功能開通同意書
一、本同意書所稱之網路銀行之定義如下:
(一)「網路銀行業務」:指立約人端電腦經由網路與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電子訊息」(Electronic Message):指貴行或立約人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三)「數位簽章」(Digital Signature):指將電子訊息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私密金鑰」(Private Key):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章製作者保有之數位資料,該數位資料係作電子訊息解密及製作數位簽章之用。
(五)「公開金鑰」(Public Key):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用以對電子訊息加密、或驗證簽署者身分及數位簽章真偽之數位資料。
(六)「憑證」:指由憑證機構以數位簽章方式簽署之資料訊息,用以確認憑證申請者(立約人)之身分,並證明其確實擁有一組相對應之公開金鑰及私密金鑰之數位式證明。
(七)「服務時間」:二十四小時。但如因服務項目之特殊性,貴行得另行約定或在網頁上公告服務時間。

二、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前,應先確認貴行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方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如有疑問,立約人得撥打02-2655-3355電話與貴行客服人員確認。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
三、立約人於臨櫃辦妥申請手續後,需於三十日內於貴行之網路銀行服務系統自行變更啟始密碼,倘立約人逾三十日尚未變更啟始密碼者,系統將自動終止網路銀行服務,立約人應親自持身分證件及原留印鑑向貴行臨櫃重新辦理申請手續。另貴行網路銀行服務系統會要求第一筆交易必須是變更密碼,變更後之密碼必須夾雜英文字母與阿拉伯數字,並得不限次數隨時變更。立約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需同時與貴行約定使用者代號,此為立約人自行設定,以確認交易係立約人本人所為之有效指示。
立約人亦得經由貴行網站申請網路銀行服務,惟其申請網路銀行服務僅具有查詢功能;立約人如欲使用貴行網路銀行服務之全部(含轉帳)功能,立約人須另向貴行櫃台申請。立約人另向貴行臨櫃親自申請網路銀行交易功能,則原網路銀行線上查詢功能身分將自動取消。
四、立約人臨櫃申請網路銀行之各項服務,於辦妥一切程序,並自行變更密碼初值後,貴行即提供立約人於貴行所有往來帳戶(含以前已存在及未來將存在之所有存款、放款、基金、信用卡等往來)適用之系統服務項目,立約人無須逐項申請,惟貴行規定須以書面為之者,立約人同意俟書面手續辦妥後,貴行方提供是項服務。
五、貴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貴行及立約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訊息後,應即時進行檢核或處理,並將檢核或處理結果通知立約人。貴行或立約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訊息,若無法辨識其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貴行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通知立約人。
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一)貴行有具體正當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任何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貴行依據電子訊息處理,將違反相關法律、命令之規定者。
(三)貴行因立約人之原因無法於存款帳戶扣取立約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四)立約人有第二十二條各款所述情形之一者。
(五)立約人違反本同意書第九條至第十一條之約定者。
(六)立約人違反本同意書其他約定,經貴行催告限期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訊息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電子訊息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受通知後得向貴行查詢確認。但因電訊業者傳輸訊號品質不良所造成之電子訊息不執行,不在貴行負責範圍內。
七、電子訊息係由貴行電腦自動處理,立約人發出電子訊息傳送至貴行後即不得撤回、撤銷或修改。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貴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撤銷或修改。
若電子訊息經由網路傳送至貴行後,於貴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貴行當日「帳務切換時間」時,貴行應即以電子訊息通知立約人,該筆交易將依約定不予處理,或自動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
八、立約人如欲申請啟用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功能」(指轉入帳號係開立於貴行之第三人帳戶轉帳及跨行轉帳服務),須向貴行以書面申請約定轉入帳號,並同時檢核網路銀行密碼無誤後,始得使用該項服務。惟轉入帳戶若為立約人本人於貴行之帳戶及繳納貴行信用卡款項或其他費用代繳,立約人不須另行申請「約定轉帳功能」。
九、立約人如欲使用網路銀行「非約定轉帳功能」,除應自行準備適用之讀卡機外,另需具備貴行有效之金融卡(含晶片者),並同時檢核網路銀行使用者代號及金融卡晶片密碼無誤後,始得使用該項服務。本功能轉帳額度每筆最高限額目前為新臺幣伍萬元,於每日之轉帳最高限額目前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限,每月累計最高限額目前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限。惟前開轉帳限額得依貴行主管機關或貴行將來之規定調整,且貴行應於調整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處所及貴行網站公開揭示,立約人均願依貴行現在及將來修訂之規定辦理。
  十、網路銀行服務系統每日轉帳限額與貴行網際網路共用系統之轉帳限額係依存款帳號個別計算。
十一、立約人辦理網路銀行服務系統轉帳交易,若因不可抗力原因致無法轉入指定帳戶時,立約人同意貴行得將該筆轉出交易轉帳金額逕行轉回原轉出存款帳戶,絕無異議。
  十二、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應以電子訊息或貴行及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45日內通知貴行查明。
       貴行應於每月對立約人以平信或前項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立約人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45日內通知貴行查明。
       貴行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貴行之日起14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覆知立約人。
十三、立約人利用本同意書之服務,如其電子訊息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訊息或貴行及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十四、貴行及立約人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
貴行及立約人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貴行接受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除非貴行能證明立約人有故意或過失者外,貴行仍負責任。
十五、貴行及立約人應各自確保電子訊息安全,防止第三人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業務記錄及資料。
      第三人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爭議,由  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駭客入侵貴行之電腦或相關設備者所發生之損害,由貴行負擔。
十六、除其他法律規定外,立約人與貴行均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訊息,或一方因使用或執行網路銀行而取得他方之資料,不得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網路銀行無關之目的,且於經他方同意告知第三人時,亦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第三人如不遵守保密義務時,視為立約人本人義務之違反。
十七、貴行或立約人就本節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十八、立約人與貴行均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訊息之紀錄,並應確保紀錄之真實性及完整性。立約人如未保存者,推定以貴行所保存之紀錄為真正。
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
十九、立約人與貴行均同意依網路銀行為交易所傳達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立約人就所生之任何糾紛,於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處理程序中,均不得主張該電子訊息不具書面或簽名要件而歸於無效或不成立。貴行有新增或變更服務項目須與立約人補簽書面契約時,貴行得透過網路銀行服務系統,經貴行檢核立約人輸入之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使用者代號、密碼均屬正確,並經立約人對契約內容表示同意之方式為之。
於前項之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程序中,立約人同意相關之訊息推定以貴行保存之電子訊息紀錄證明之,貴行不得拒絕提供。
二十、立約人如以網路銀行服務系統從事基金之申購、轉換、贖回、基金事件變更或其他交易者,限立約人已向貴行簽訂基金相關信託契約始得為之。另立約人以網路銀行服務系統所為之任何指示,與書面指示有同一效力,且經透過該等方式所為之交易而產生之權利義務,不論立約人通知資料所載為何,均以貴行帳載資料為準;以網路銀行服務系統指示交易而未於交易日後二個月向貴行表示異議者,即視為該交易正確無誤。
二十一、立約人與貴行同意使用約定之相關網路進行電子訊息傳輸,立約人與貴行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二十二、立約人申請使用本同意書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須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須之費用及風險,由立約人自行負擔。貴行與立約人有特別約定者,必須與  貴行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立約人對貴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軟硬體及相關文件,應負保管之責。
立約人輸入前項使用者密碼連續錯誤達四次時,貴行電腦即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之服務。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應親自持身分證件、貴行任一有效帳號之原留印鑑向貴行臨櫃辦理重新啟用手續。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貴行所提供,貴行僅同意立約人於約定服務之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倘因立約人之行為致侵害貴行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因不當之操作使用致生損害時,應自負其責任。立約人並應於存款業務總約定書(含本同意書)終止時立即返還所有之設備及相關文件。立約人如因電腦操作需要而安裝其他硬軟體,有與貴行所提供之硬軟體設備併用之必要者,應遵守貴行所提供安裝之相關資料,並應自行負擔其費用及風險。
二十三、貴行網路銀行與行動銀行服務系統係互為援用「使用者代號」及「密碼」,如立約人已為網路銀行會員新申請行動銀行,將援用前就網路銀行所申請之「使用者代號」及「密碼」;若尚未成為網路銀行會員者申請行動銀行,則「使用者代號」及「密碼」將援用於未來開通網路銀行。
  貴行對憑身分證字號、使用者代號、密碼使用行動銀行及網路銀行服務系統之各項服務,均認定為立約人本人所為之有效指示,故行動銀行及網路銀行服務系統於同一時間內只允許同一身分證字號擇一使用。若同一時間有二人以上以同一身分證字號使用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服務系統,本行將自動拒絕受理第一位以外之使用者。
立約人使用貴行行動銀行服務系統,若忘記簽退離開貴行行動銀行服務系統或超過立約人自行設定之時間未執行任何交易時,貴行將自動將立約人自行動銀行服務系統簽退,以避免瀏覽器為他人所使用。立約人欲繼續使用貴行網路銀行服務系統時,立約人須須憑身分證字號、使用者代號、密碼重新登入網路銀行服務系統。
二十四、立約人為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已使用貴行網路銀行服務系統者,有關立約人之系統使用者部分,仍適用原存款業務總約定書相關約定辦理。
二十五、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服務系統進行即期外匯交易時,應遵守下列事項及相關限制條件,貴行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且應於調整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處所及 貴行網站公開揭示,立約人均願依貴行現在及將來修訂之規定辦理:
(一)立約人須先親赴貴行申請並約定即期外匯交易相關事項。
(二)交易管制:為防制不法或不當之交易,立約人同意貴行有權針對大量或大額異常交易進行控管或限制。
(三) 立約人單筆最低交易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元(或等值外幣),於同一營業日內網銀及語音(合計)台外幣間即期外匯交易筆數累計不得超過十五筆。
(四) 立約人於同一營業日網銀、電話理財、臨櫃(合計)即期外匯金額,累計交易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伍拾萬元(不含)(或等值外幣),若逾前開限額立約人應向貴行各分行辦理。
(五) 立約人知悉外匯匯率將依市場狀況隨時變動,故立約人於確認執行交易前所接獲之外匯匯率報價均僅供參考,實際交易匯率仍以確認執行交易當時的匯率為準。
(六)立約人使用貴行網路銀行服務系統辦理外匯結匯,不受立約人須年滿二十歲之本國國民之限制(但外國自然人部份仍須符合在台領有居留證且證載有效期限一年(含)以上之規定)。
(七)禁止模擬程式、木馬程式或病毒程式交易:
為維持貴行網路銀行服務系統運作正常,針對任何人使用木馬程式或模擬程式及病毒程式等方式進行交易,立約人同意貴行得將其視為不當之交易, 貴行並有權不待通知逕為停止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之權利或逕為終止與立約人之一切往來,且若造成貴行損失,立約人並願負擔賠償責任。
二十六、立約人同意如經政府機關通知或經貴行依客觀事實研判存款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包括但不限利用網路銀行轉帳套利等)之情事,貴行得逕自終止立約人使用網路轉帳、其他電子支付之轉帳、網路銀行服務系統。
二十七、貴行如擬終止網路銀行服務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但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終止網路銀行服務:
(一)立約人未經貴行同意,擅自將網路銀行服務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立約人受法院破產或重整或債務更生、清算宣告者。
(三)立約人違反本同意書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約定者。
(四)立約人違反本同意書之其他約定,經貴行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但如存款業務總約定書依第壹章第壹節第二十四條終止時,則本同意書之網路銀行服務亦隨同終止。
二十八、同ID轉帳限額:單筆轉帳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日累計最高轉帳金額為新臺幣三千萬元整,日後若有任何調整,將於網路或營業處所方式公告,貴行不另行通知。
二十九、本同意書如有未盡事宜,得經  貴行及立約人協議以書面補充或修正,或依本同意書約定方式處理之。

 以上應是公版,因為總共出現了124次「貴行」… 

附註:現在網銀又是用戶碼,又是密碼,然後又一堆限制,不能重複數字、不能沒有英文字…這也太讓人為難了吧!

用戶碼:C58XXX2,看的懂嗎?

密碼:**a****…無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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