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10.11.06 04:24 am  二次金改案宣判 扁珍、金控業全無罪 / 曾學仁  

列舉法的優點 

二次金改和扁家洗錢案昨天宣判,陳水扁、吳淑珍和金控業者都獲判無罪。台北地院認定,金控合併並非憲法列舉的總統職權,金控業者付給扁家的六億一千萬元,與總統職務行為沒有對價關係。
判決指出,縱使陳水扁有介入金控合併,約見或致電當時的財政部長李庸三,指示支持國泰金併世華銀,並要富邦金退出;甚至派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馬永成要財政部長林全促成元大證併復華金,這只能說明扁逾越總統職權,但不構成犯罪。

特偵組去年底起訴指控,陳水扁、吳淑珍利用金控併購案,向國泰蔡家、元大馬家索賄七億元以上,扁、珍涉犯收賄罪,扁家子女、國泰世華副董蔡鎮宇、元大馬志玲、馬維建等人協助扁家隱匿貪汙所得,涉犯洗錢罪。

審判長周占春、受命法官林柏泓及陪席法官何俏美組成的合議庭認為,總統的職務上行為,牽涉憲法規定,綜合憲法、大法官解釋及國內法政學者論述,我國憲法對於總統職權是採列舉規定,行政院長的職權採概括規定

合議庭指出,金控合併事項,並不是憲法列舉的總統職權;陳水扁打電話給李庸三、傳話給蔡萬才等行為,與總統職權行使無關。

判決指出,「職務上」的收賄罪,依最高法院見解,必須是公務員法定權限範圍內的行為,扁被控的犯行,既然不是總統的法定職權,也就不構成職務上收賄罪。

至於陳致中、陳幸妤及金控業老闆被控的洗錢罪,合議庭認為,依洗錢防制法規定,被漂洗的錢必須是「重大犯罪所得」,檢方無法證明扁家在國泰世華保管室內的鉅額現金是不法所得,因此判決被告都無罪。

小結論:採列舉規定的官員比較好收錢,採概括規定的比較難,只能說:行政院長比較「滖」。

大結論:不知道還有什麼官員是列舉的,要準備去考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mealer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