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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的好,正所謂:限制之所在、利潤之所在,我只能祝大家:一、加油。二、小心!

有這麼好嗎? 

  為刺激買氣,許多業主總喜歡找名人代言或推薦,以取得消費者的信任,除人氣明星外,擁有百萬瀏覽人次的部落客,也頗受廠商青睞。消基會調查10名知名部落格,結果發現全數都曾有「單一商品」撰寫推薦文章的情形;消基會認為,部落客的推文應屬「薦證式廣告」,呼籲公平會加強督查其是否涉不實誇大。 

  找人推薦商品是廠商最常使用的行銷手法,代言者無不繪聲繪影,強調功效有多神奇,消費者很容易信以為真,衝動買下又大為後悔,過去也常發生名人推薦產品,被踢爆廣告不實的事件。消基會這一回則是盯上「素人」部落客,要公平會好好管一管。 

  消基會調查10位知名部落格,包括人氣部落客「女王」、「貴婦奈奈」、「魔鬼甄與天使嘉」都榜上有名,結果發現,受調者全部都曾撰寫單一商品或為店家進行推薦,其中8位告知為廠商撰寫試用文或約稿文。僅「西喜」、「輔大猴」兩位部落客強調推薦內容都是自主行為,不接受廠商邀約。 

  消基會表示,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在去(2009)年修正廣告法案,其中規定,部落客若是收取酬勞或類似酬勞而撰寫見證文章,就視為產品宣傳,就必需揭露其和廣告商之間的關係,若未依法揭露,最高可罰1.1億美金,台灣也應該效法辦理。 

  同時,消基會認為,部落客運用文字撰寫試用心得,若自廣告主收取報酬或好處,也應視為「薦證式廣告」,其必須公開報酬,若有發生不實誇大情形也應公平法規定,負起連帶責任,且主管機關應加強督查,以免產生誤導或傷害消費者的情形。 

  對此,公平會回應,該會一直都在注意各媒體廣告,無論電視、報紙、網路,到部落格都在關注的範圍之內。不過,由於該會管轄範圍是廣告不實的廠商,針對個人的部份,須確定其知道產品有誇大不實的情形,卻仍然推薦時,才會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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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aler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